民國102年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機車部分)
(102年3月1日起適用)

說明一: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依法終止本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退還之未到期保險費計算方式如次:
(1)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未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按日數計算)之比例,計算應退還之保險費。
(2)若未到期之保險期間等於或超過一年者,保險人應將超過保險期間第一年以後之保險費全數退還,其他剩餘之未到期保險期間應退還之保險費比照前述(1)之退費方式辦理。
二:機車所有人投保本保險時,保險人將開始蒐集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違反交通規則而肇事紀錄等從人因素資料,俾為日後續保時,計算保險費之依據。
三:上表機車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合計一年期為181.00元、二年期253.35元,其中包含(1)保險人之業務費用一年期為177.47元、二年期為249.10元,保險人可依其經營效率酌予減收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到達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辦理本保險者,投保一年期本保險者至少應享有60元之保費優惠、投保二年期本保險者應至少享有80元之保費優惠,但優惠保費不得超過保險人之業務費用。(2)健全本保險之費用一年期為3.53元、二年期為4.25元。
四:一年期以上未滿二年期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第二年投保期間不滿一年者以實際經過期間之月數比例計算之。
五: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2%)與安定基金之提存率(0.2%),均以上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提基礎。
六: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機車,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之保險費,其中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與一年期保險相同,其餘之保險費以一年期保險費於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其保險期間所占一年期間(365日)之比例計算之。
強制責任險理賠金額(102.08資料):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
最高20萬元 |
每一個人殘廢 |
最高200萬元 |
每一個人死亡 |
定額給付2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