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度營業與特種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費率表
(102年3月1日起適用)
一:本表所列之保險費均為一年期之保險費,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依法終止本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以扣除當年度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剩餘之保險費,按未到期日數與保險期間(按日數計算)之比例,計算應退還之保險費。
二:上表各汽車種類之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及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合計均為387.80元,其中包含(1)保險人之業務費用為381.94元,保險人可依其經營效率酌予減收保險人之業務費用,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親自到達保險公司或其分支機構辦理本保險者,應至少享有73元之保費優惠,但優惠保費不得超過保險人之業務費用。(2)健全本保險之費用為5.86元。
三:特別補償基金提撥率(3%)與安定基金之提存率(0.2%),均以上表規定之保險費為計提基礎。
四:營業用及公司行號自用小貨車適用小貨車(法人)之保險費,公司行號自用小客車適用自用小客車30-60歲男性之保險費,租賃小客車與大客車分別適用營業小客車與營業大客車之保險費,長期租賃小客車則適用自用小客車之保險費。
五:第一次投保或無承保紀錄之被保險人,其費率以第4等級計算。被保險人投保當年度之費率等級,按其前一年之違規肇事紀錄調整之,前一年無肇事紀錄之被保險人,投保當年度費率等級係為前一年費率等級減一級。最低適用費率等級為第1等級。前一年有肇事紀錄之被保險人,理賠一次,投保當年度費率等級係為前一年費率等級加三級;理賠二次,投保當年度費率等級係為前一年費率等級加六級,依此類推。最高適用費率等級為第10等級。被保險人無前一年之肇事紀錄,但有過往所有肇事紀錄者,其投保當年度之費率等級推算同前述加減等級原則。另,被保險人加入本保險以來之所有違規肇事紀錄均應列入費率等級計算之用。
六: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之汽車,或領用臨時通行證之動力機械,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之保險費,其中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與一年期保險相同,其餘之保險費以一年期保險費於扣除保險人之業務費用與健全本保險之費用後,按其保險期間所占一年期間(365日)之比例計算之。
強制責任險理賠金額(102.08資料):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
最高20萬元 |
每一個人殘廢 |
最高200萬元 |
每一個人死亡 |
定額給付200萬元 |